(2015)浙绍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吴江市黎里顺达织造厂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吴江市黎里顺达织造厂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初字第27号原告: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吴江市黎里顺达织造厂。投资人:沈雪春。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吴江市黎里顺达织造厂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人民陪审员 梁建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