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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丽丽与邓历坤、温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丽,邓历坤,温凤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孙丽丽,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被告邓历坤,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温凤秀,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丽与被告邓历坤、温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孙丽丽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红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