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仲提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娜与被申请人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娜,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仲提保字第00005号提请人:许昌仲裁委员会,住所许昌市魏都区望田路。申请人:刘娜,女,汉族。被申请人:袁勇,男,汉族。提请人许昌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申请人刘娜与被申请人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刘娜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5月14日提请本院将被申请人袁勇银行账户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袁勇银行账户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