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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罪犯张玉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740号罪犯张玉江,男,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认���被告人张玉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玉江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于201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3年8月、2014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