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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廖长钦与唐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长钦,唐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廖长钦,男,49岁。委托代理人:刘述明,眉山市彭山区灵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遨,眉山市彭山区灵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锴,男,40岁。再审申请人廖长钦因与被申请人唐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仁寿县人民法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廖长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王素琼审判员  唐丹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雅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