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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新领与刘芬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领,刘芬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马新领,男,195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左英杰,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芬娥,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领与被告刘芬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领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领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马国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