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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罪犯陈江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972号罪犯陈江,男,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农民,住该市犁倭乡右拾村新场坝组,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00元,赃款人民币4400元、赃物索爱T707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于2011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本院审查认为,罪犯陈江犯罪情节恶劣,假释的社会效果不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