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某某,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