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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887号本院2015年4月2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周福平、虞燕、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周福平、虞燕、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233454.44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2月21日的利息为12391.08元,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290元”补正为“被告周福平、虞燕、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233454.44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2月21日的利息为12391.08元,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290元”。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