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健与陕西聚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陕西聚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胡健。委托代理人赵庆沣,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林俐,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聚能实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西高枫叶大厦C座802室。法定代表人,惠晓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健与被告陕西聚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健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后由原告胡健承担918元。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代理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