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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雷卫新诉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216号申请执行人雷卫新。被执行人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原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法定代表人朱昌彦,院长。雷卫新诉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原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于2014年6月1日前协助原告雷卫新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位于郑州市东明路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二、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由原告雷卫新、被告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各承担50%。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东明路房屋过户至雷卫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