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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达县奥梅贸易有限公司、谷雪梅、吕鹏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县奥梅贸易有限公司,谷雪梅,吕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大林,董事长。被告达县奥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正彪。被告谷雪梅,女,生于1978年9月15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吕鹏,男,生于1968年2月18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县奥梅贸易有限公司、谷雪梅、吕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