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执字第3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闵芳柳与戚正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芳柳,戚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闵芳柳,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戚正红,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闵芳柳与被告戚正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闵芳柳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戚正红返还租金161,000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戚正红在本案诉讼时即去向不明,其名下本市万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其他执行案件被依法查封,其名下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湾支行的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内有经常往来项目,本院予以冻结处理。同时,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于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戚正红去向不明,但其名下有一银行账号内有经常往来项目,应当予以冻结,其名下本市万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亦予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目前暂时难以继续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