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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强卫鑫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刘东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卫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刘东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强卫鑫,男,生于1997年10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碧月,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111号。负责人惠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刘东民,男,生于1975年6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卫鑫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刘东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卫鑫撤回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刘东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强卫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军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