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某某。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世春审 判 员 周彦辰人民陪审员 童秀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