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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某某。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世春审 判 员  周彦辰人民陪审员  童秀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