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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XXX与张保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刚,X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上诉人张保刚因与被上诉人XXX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上诉人张保刚住所地在河南省沈丘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劳务大清包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