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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执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祥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张书林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2270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镇海陵西路58-42号。法定代表人陶明甫,董事厂。委托代理人陈浩浩,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连云港祥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瓯龙名品街7-12号。法定代表人刘芳,经理。被执行人张书林。被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牛广东。被执行人司贵云。被执行人刘星辰。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侍海州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