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振兴路朱雀北社区2号楼3单元6-2室。被告:韩某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振兴路朱雀北社区2号楼3单元6-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