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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汪守军与安徽文盛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守军,安徽文盛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60号申请执行人:汪守军。被执行人:安徽文盛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春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文盛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的长劳人仲裁字(2015)第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安徽文盛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