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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84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伟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2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6月2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于1995年7月3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其经常对原告及原告家人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李某甲、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某缺席,无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2年8月14日在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6月2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于1995年7月3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婚前双方感情还好,婚后夫妻双方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如诉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结婚,说明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接近一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原、被告存在一些矛盾,但该矛盾尚未对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实质性影响。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珍惜昔日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多沟通、交流,彼此尊重、信任、互谅、互让,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