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丕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高丕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56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贾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晓宇,该公司职员。被告:高丕勋,男,满族,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丕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戚晓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丕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共计701立方米,价款总计23.5万元。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混凝土款20.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混凝土款20.5万元,同时给付自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止月息3%的利息。被告高丕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共计701立方米,价款总计23.5万元。2014年8月13日,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款3万元。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余款20.5万元,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一次性还清,如果被告不能按时还清,被告���无条件支付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所欠金额23.5万元,月息0.03元计算利息。但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据一份、还款计划一份;被告未提供证据。该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混凝土,价款23.5元,后被告给付了3万元,尚欠20.5万元至今未还。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及还款计划,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给付欠款。原告所诉利息,应为尚欠款项20.5万元的利息,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丕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20.5万元,并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光平审 判 员 王明泽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