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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青青与杨帆、甄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青,杨帆,甄甜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96号原告:杨青青。被告:杨帆。被告:甄甜甜,杨帆之妻。原告杨青青与被告杨帆、甄甜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青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帆、甄甜甜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青青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1日,两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十天,由被告杨帆出具借条一张。时至今日,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杨青青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5年9月14日登记结婚之事实;2、2014年6月21日借条一张,证明杨帆向杨青青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十天之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帆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甄甜甜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1日,杨帆向杨青青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十天,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杨青青与被告杨帆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杨帆向杨青青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杨青青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后的利息,未违反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系杨帆、甄甜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故该笔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杨帆、甄甜甜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帆、甄甜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青青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杨帆、甄甜甜负担(被告杨帆、甄甜甜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江 帆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