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16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谢燕益,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11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自2010年起开始练习法轮功。2013年12月17日,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民警在白沟镇工业城的诚信水暖商店被告人张某甲住所内查获大量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宣传贴纸、宣传册、挂历、台历、对联、书籍等宣传制品及打印机、切纸机、模板、台历制作工具、移动DVD等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工具。其中主要有: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宣传贴纸1369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一元人民币1100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台历360个,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对联110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挂件60个,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宣传纸63页,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宣传册7本,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明慧台历2个,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挂历4本。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书刊642本,分别为《2013年美国国际法会讲法》7本,《洪吟》6本、《转法轮》2本、《法轮大法》3本、《法轮佛法》1本、《明慧周刊》399本、《天赐洪福》51本、《真实世界》132本、《晨煕周刊》30本,《明白》小册子11本。经保定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鉴定:本案中缴获的有关台历、挂历、挂件、真相币、宣传贴纸、对联、印章、丝网印模以及《明慧周刊》、《真实世界》、《天赐洪福》、《晨煕周刊》、《转法轮》等物品及文字载体,或明确载有“法轮功”字眼,或露骨宣传“法轮功”思想,符合“法轮功”邪教性质特征,经鉴定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其自2010年开始练习法轮功,法轮功是其精神信仰。公安机关从其家扣押的宣传品都是其从网上购买电脑和打印机、切纸器、纸后自己在家印刷的,谁看谁受益。民警从其家扣押的面值一元的人民币上面有其印的宣传法轮功的语言,主要用来宣传法轮功,弘扬法轮大法,钱都是从银行换来的。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父亲张某甲自1998年开始接触法轮功,一直在家以“打坐”等方式练法轮功。平时他都是把自己关在屋子里,具体做什么也不让别人知道。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打印机、切纸机、模板、制作台历工具、挂历扣盒、MP3、MP4、DVD等物品都是父亲张某甲的。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丈夫张某甲从1998年开始接触法轮功,一直在家练习。平时他都是把自己关在屋子里,具体做什么也不让家里人知道,其他人也不进他的屋子。4、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检查证一份、检查笔录一份、证据保全决定书一份、证据保全清单三份,证实2013年12月17日对张某甲经营的诚信水暖门店进行检查,在门店二楼张某甲的卧室床下发现有法轮功内容笔记本、书籍、印章、人民币、挂历、台历、宣传册、宣传纸、宣传粘纸、塑料挂件、平板电脑、MP3、MP4、移动DVD,在张某甲卧室东侧房内发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切纸机、印刷法轮功的模板、制作台历的工具、挂历扣盒、宣传贴纸、对联、台历等物品;在三楼的中间房内发现明慧周刊书籍、卫星接收器、宣传纸、编织袋、光盘、光盘盒等物品,并于当日将上述物品进行扣押,予以证据保全30日。保全的证据如下:手写法轮功笔记本4本、“转法轮”书籍2本、“洪吟”书籍6本、“法轮大法”书籍3本、“法轮佛法”1本、“晨熙周刊”30本、“天赐洪福”50本、“真实世界”132本、“明慧周刊”399本、刻有法轮功内容印章1枚、印有法轮功内容一元人民币1100张、法轮功内容挂历4本、法轮功内容台历2个、印有2013年美国国际法会讲法字样宣传册7本、印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纸66页、印有法轮大法好字样宣传粘纸3369张、刻有法轮大法好字样挂件60个、平板电脑1台、MP3一个、MP4一个、移动DVD1台、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3台、切纸机2台、模板1个、制作台历工具2台、挂历扣盒11个、印有法轮功内容宣传贴纸1000张、法轮功内容对联110张、法轮功内容台历360个、卫星接收器1个、编织袋1个、空白光盘2800张、光盘盒1000个、内有法轮功内容U盘1个、订书器3个、印泥20个、内有法轮功宣传内容印刷品60张、“明白”小册子11本、彩色复印纸5包、光面纸1包。5、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收缴物品清单一份及物证照片45张,证实该分局于2013年12月18日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收缴。6、保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一份,证实该支队于2014年2月21日9时至10时对张某甲涉案笔记本电脑、MP4、U盘进行数据检查,提取结果如下: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出《1元1V》、《20元a》、《不离世俗救众生》、《同修》、《其家的小弟子》等167个文档;《002法轮大法好》、《003登归途》、《004明思》、《014飞旋的法轮》、《010莲花颂》等118个多媒体文件;《保定监狱恶警对郑祥星妻子施暴(图)-法轮大法明慧网》、《天地行-打印技术-查看主题》、《救救其爸爸郑祥星-法轮大法明慧网》、《郑祥星再次被秘密手术妻子医院询问被打昏[明慧网]》4个网页文件,共计289个。MP4中提取《转法轮﹤卷二﹥》、《转法轮》、《注意自心生魔》、《新西阑法会讲法》、《新加坡法会讲法》、《什么是大法弟子》、《洪吟》等53个文档文件;《rec0001》、《rec0002》、《rec0003》3个多媒体文件,共计56个。U盘中提取《(新钱)壹元真相币一次打印不同内容100张》、《(旧钱)壹元真相币一次打印不同内容100张》、《1-1元(2)》、《天赐洪福》、《tuidang-7500-6in1》、《大法好》、《方梅修炼心得体会》等369个文档文件;《大法小弟子的修炼心得》、《第1集-漠视生命》、《背﹤转法轮的体会﹥》、《第2集-党文化的迷魂汤》、《第3集-对共产党要一分为二吗》、《第27集-解体党文化之三板斧》、《是人?是神?》等270个多媒体文件;《Huozai-bgj-pdf》、《five-yuan》、《fldfh-doc》、《zhibmoban》等25个压缩文件,及其他格式的相关文件共计1479个。7、保定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张某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缴获的有关台历、挂历、挂件、真相币、宣传贴纸、对联、印章、丝网印模及《明慧周刊》、《真实世界》、《天赐洪福》、《晨煕周刊》、《转法轮》等物品及文字载体,或明确载有“法轮功”字眼及内容,或露骨宣传“法轮功”邪教思想,符合“法轮功”邪教性质特征,经鉴定,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8、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国保大队治安检查光盘两张,证明2013年12月17日对张某甲住处进行治安检查时进行了全程录像。9、见证人张某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3年12月17日上午对诚信水暖搜查时其在场见证,公安人员出示了警官证。10、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国保大队情况认定一份,证实从被告人张某甲家中收缴的笔记本、书籍《明慧周刊》、《晨熙周刊》、《真实世界》、真相币以及宣传册、宣传纸、宣传贴纸、挂件等,含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内容,符合“法轮功”邪教性质特征,经鉴定,系“法轮功”邪教宣传品。11、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国保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12、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办案说明一份,证明该局从张某甲家收缴的卫星接收器只有接收的抛面,未发现高频头和卫星电视机顶盒。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办案说明一份,证明从张某甲诚信水暖商店查获的1100张面值一元的人民币上的反动宣传内容与从张某甲诚信水暖商店查获的印章上的反动宣传内容不相符。14、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办案说明一份,证明该局将在张某甲家查扣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普耐尔平板电脑一台、MP3一部、MP4一部、U盘一个送保定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进行电子数据检测并制作成光盘。经查看光盘,在电脑和U盘中的1元“真相币”模版上的部分邪教宣传内容和在张某甲家查扣的1100张“真相币”上的邪教宣传内容相符。在U盘中检测出的部分邪教宣传内容和在张某甲家查扣的部分宣传贴纸内容相符。在戴尔笔记本电脑中检测出的2014年明慧年历(吉祥娃娃)内容和在张某甲家查扣的台历内容相符。15、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信一份,证实张某甲出生于1967年6月15日,汉族,公民身份证号130626196706156836等户籍基本情况。16、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该队民警于2013年12月17日在白沟镇工业园区诚信水暖商店内将张某甲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人张某甲上诉未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张某甲持有的宣传品是其制作的,上诉人无散发宣传品的事实,至多只是持有法轮功资料,国保支队没有鉴定资质,鉴定属违法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以传播为目的在家中制作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宣传贴纸、宣传册、挂历、台历、对联、书籍等宣传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某甲上诉辩称其行为无罪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张某甲持有的宣传品是其制作的,上诉人无散发宣传品的事实,至多只是持有法轮功资料,国保支队没有鉴定资质,鉴定属违法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上诉人张某甲住宅依法进行搜查,其子张某现场见证搜查过程;公安机关从张某甲家中查扣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及制作工具和耗材,制作清单后扣押并对查获的笔记本电脑、MP4、U盘进行了数据检查,其中部分内容与查获的宣传品相符;张某甲之妻杨某、其子张某均证实查扣的物品是张某甲的;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宣传品认定为法轮功宣传品,张某甲在公安机关供称其家中的法轮功宣传品系其制作的,供称“谁看谁受益”,传播意图明显。其在一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制作大量法轮功宣传品亦无异议,其亲笔书写的上诉状中对原审认定其制作大量法轮功宣传品未予抗辩。公安机关国保部门系防范和打击邪教活动的专门机构,对涉案物品是否为邪教宣传品进行认定并无不当。张某甲制作大量法轮功宣传品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原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曙光审判员  于 海审判员  张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