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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局与杨明慧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局,杨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元执审字第37号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局,住所地三元区崇宁路。法定代表人高再贤,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甲莲,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明慧,男,47岁,汉族。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局于2015年5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明慧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卫生局于2015年2月9日以被执行人杨明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元卫医罚(2015)执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没收非法所得1126元和扣押的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8000元,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缴纳。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局的元卫医罚(2015)执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2月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杨明慧,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被申请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卫生局作出的元卫医罚(2015)执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被执行人杨明慧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局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局作出的元卫医罚(2015)执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杨明慧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8000元。未在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还应按罚款数额的每日3%加处罚款并承担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建清审判员  包华斌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建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