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纪媛诉被告赵伦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媛,赵伦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纪媛,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娜仁,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伦楷,又名赵磊,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原告纪媛与被告赵伦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伦楷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媛撤回对被告赵伦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纪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红梅本裁定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