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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陶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21号原告:罗某某,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陶某某,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罗某某与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