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陶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21号原告:罗某某,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陶某某,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罗某某与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