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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聂善峰与邵武市金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善峰,邵武市金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聂善峰。被申请人邵武市金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荣贵。申请人聂善峰与被申请人邵武市金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武市金禾商贸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聂善峰提供了与宁子兰共有的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邵武市金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的七处房产,保全价值以2,000,000元为限。二、冻结申请人聂善峰与宁子兰共有的坐落于邵武市的两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森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