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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田洪亮与王国庆、刘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亮,王国庆,刘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53号原告田洪亮。被告王国庆。被告刘亚男。原告田洪亮诉被告王国庆、刘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洪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