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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卢某某、张某某等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双。被执行人卢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