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卢某某、张某某等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双。被执行人卢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