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智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西飞一中职工,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路凤华小区6栋3单元4楼西户。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西飞总装车职工,住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路凤华小区6栋3单元4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守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