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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韶华,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