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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与鸡东县海宇煤矿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东县海宇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鸡东行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柴寿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荆爱军,男。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女。被执行人鸡东县海宇煤矿。法定代表人夏自平。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被执行人鸡东县海宇煤矿行政征收一案,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字(2014)0456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鸡东县海宇煤矿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0日,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鸡环监费字(2014)0456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字(2014)0456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侠审 判 员 周晓华代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