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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洪水与高文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水,高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水,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高文阳,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禹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文阳名下登记江淮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文阳名下的江淮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