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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沈仕军、蒋凤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仕军,蒋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沈仕军,男,1990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蒋凤梅,女,1991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沈仕军、蒋凤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沈仕军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仕军、蒋凤梅的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