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吴小杨诉吴得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吴xx,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乡桃坪村xx号。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被告李xx,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乡新庄村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李得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