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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苹,石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苹,石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21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被告李苹,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石永红,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苹、石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