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苹,石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苹,石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21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被告李苹,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石永红,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苹、石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