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陕西益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勉县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益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勉县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64-1号原告陕西益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郑县大河坎镇李家营村。法定代表人丁彦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勉县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勉县县城和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晓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益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勉县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益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益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益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64元,减半收取498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8002元,由陕西益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俊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