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超与蒋大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蒋大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41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蒋大政,男,48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1)广安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向开桃系被执行人蒋大政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大政及蒋大政以其妻子向开桃的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扣划的金额以32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