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林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5日、2015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欢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揭阳市揭东区经营1家“爱神”性用品店,为非法获取利益,明知系假药,仍然在其店里进行销售。2014年12月7日22时许,该店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日本M88”1瓶、“999神油”1瓶、“人初油”11片等药品。经揭阳市揭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扣押的上述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经物价部门鉴定,扣押的上述3种假药,共价值人民币145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户籍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关于《鉴定聘请书》的函复,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公安机关的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强化对被告人林某某的有效监管,促进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宣告禁制令。公诉机关建议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制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