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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阳江市金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阳春市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金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阳春市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金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镇灿,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春市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法定代表人:项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阳江市金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和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阳春市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完成对协议转让的位于阳江市的土地一处填土平整(按规划标高和新证面积14451.25平方米进行填土平整)工作,并返还受理费10781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双方正在协商中,并同意本案在协商期间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协商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3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