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酒肃清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存年与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年,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清初字第47号原告杨存年,男,生于1972年1月11日,汉族。被告蒋林,男,生于1966年12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存年诉被告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存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存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杨存年承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