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0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无锡聚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伟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兰,无锡聚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083-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兰。被执行人无锡聚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江花园303号-1。被执行人李伟文。张凤兰与无锡聚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江公司)、李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聚江公司、李伟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张凤兰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凤兰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凤兰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凤兰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5)锡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小兵执行员 李 辉执行员 李锡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