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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王立民、王亚娜、李清和、王忠华、刘俊华、宋喜平、徐国、尹相志、王淑丽、马景民、关国章、王伟、张信、张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民,王亚娜,李清和,王忠华,刘俊华,宋喜平,徐国,尹相志,王淑丽,马景民,关国章,王伟,张信,张艳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122-3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所在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景新,围场农商行职工,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朝阳湾村。被告王立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亚娜,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清和,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忠华,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俊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宋喜平,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徐国,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尹相志,医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淑丽,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马景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关国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信,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艳君,医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王立民、王亚娜、李清和、王忠华、刘俊华、宋喜平、徐国、尹相志、王淑丽、马景民、关国章、王伟、张信、张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围场农商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围场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围场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7.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付崇刚人民陪审员  梅 英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