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瑞与张绪刚、朱晓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张绪刚,朱晓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谢瑞。被告张绪刚,身份、。被告朱晓玲。原告谢瑞诉被告张绪刚、朱晓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房宇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瑞诉称:2014年5月6日被告张绪刚因经营需要向何春生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朱晓玲提供担保。后何春生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现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绪刚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张绪刚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90元,退还原告谢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380元。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