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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诸俊兰申请执行雷福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诸俊兰。被执行人雷福林。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诸俊兰申请执行雷福林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费650元。由于被执行人雷福林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福林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福林的银行存款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