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法商清(预)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法商清(预)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39号。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媛,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注册号企合苏总字第000068号,住所地在南京市西流湾27号南京天羊大酒店7楼。法定代表人唐勇。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中银招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 锦代理审判员 陈 琛代理审判员 徐小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宋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