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6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新贵与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贵,魏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810号原告杨新贵,男,1996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晓娟,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勇,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贵与被告魏勇劳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新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四元,由原告杨新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