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金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支行,赵春明、马琳琳、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金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支行,赵春明,马琳琳,王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金鑫,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辉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支行,住所:辉南县朝阳镇富强大街46号。代表人:王宝华,行长。原审被告:赵春明,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南县。原审被告:马琳琳,女,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南县。原审被告:王斌,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辉南县。上诉人高金鑫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支行,原审被告赵春明、马琳琳、王斌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辉民二初字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金鑫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经审查,上诉人高金鑫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金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高金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纪 纲代理审判员 汤化冰代理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慧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