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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汪礼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汪礼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67号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熊远明。委托代理人林伟奇。被告汪礼义。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汪礼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熊远明、委托代理人林伟奇及被告汪礼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3日进入原告的上海永诺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罗店项目和祁连山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协调。公司的工地无证书施工人员工资第一年每月3,000元,满一年后按照原有工资的5%逐步递增。按照建筑行业的通常做法,原告每月先支付被告部分生活费,待年底再结清全年工资。由于被告家中建房急需用钱及春节过年回家的缘故,原告在全部结清被告2013年工资的基础上,还先行支付了其2014年1月、2月的工资各5,000元。2014年1月23日,上海永诺实业公司发生意外,致使被告的劳动合同也因此而遗失。被告是不辞而别,导致原告损失达132,603.2元。因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1、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5月20日之间的工资差额24,827.58元;2、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343.7元;3、经济补偿金7,500元。被告汪礼义辩称:接受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0月3日进入上海罗店大型居住社区工程项目部和上海祁连基地担任施工管理员工作,劳动报酬由原告负责人熊远明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被告在职期间,熊远明支付被告钱款情况如下:2013年10月27日支付1,500元、2013年12月5日支付1,500元、2014年1月25日支付19,016.12元、2014年3月29日支付1,000元、2014年4月29日支付1,000元、2014年5月22日支付5,000元、2014年6月7日支付3,000元,合计金额32,016.12元。自2014年5月起,被告发短信、打电话给熊远明,表示要回家修建房屋,希望其想办法解决工资事宜。2014年9月19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1、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38,583.88元;2、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600元;3、经济补偿金1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213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5月20日工资差额24,827.58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343.7元;3、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元;4、被告之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嗣后,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为分公司,不能以自己名义招录员工,故以永诺公司名义对外招聘,罗店和祁连项目实际由永诺公司所做。被告辩称不清楚永诺公司的事情,原告是挂靠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承揽工程,其本人应聘的是原告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为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每月工资3,000元,尚欠被告2014年度的工资差额为2,000元。被告辩称2013年每月工资8,000元,2014年每月工资10,000元。原告认为2014年1月25日支付给被告的19,016.12元中不仅包括2013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差额,还包括2014年1月、2月的工资、奖金及借给被告的钱。被告辩称19,016.12元就是2013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差额。原告认为被告2014年过年前就提出要回家建房,但从未说过要辞职,直至收到仲裁通知后才知道被告不再回来上班,故公司于2014年10月出具了开除通知,因不知道被告的具体地址,就将书面通知送到了罗店工地,但该份通知未实际送达给被告。被告辩称因原告未足额支付工资故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其最后工作至2014年5月20日,并且于当日将工作移交。以上事实,由短信、通话录音、银行交易明细、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提供“罗店社区项目准入证”、“祁连基地项目‘大干70天’劳动竞赛协议书”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虽然对于“罗店社区项目准入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且仲裁阶段时其亦确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另,“祁连基地项目‘大干70天’劳动竞赛协议书”的落款处,被告作为乙方代表签字,被告签字的地方上面加盖的是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基地项目部的公章。因此,结合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以及原告负责人熊远明支付被告工资报酬的事实,被告辩称其为原告的员工,比较可信,本院予以确认。从双方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给熊远明发短信:“……这周三或者周四回家动工,……,本来是不想回去的,家里没什么钱,只好自己回去,这样会便宜一点,质量相对好点!我这两天和熊工交接一下,我的手机是通的,有什么事情电话联系……”。同日,被告与案外人熊煜传发短信,约定一同至总包会议室。5月21日,熊远明回复被告:“……小熊公还有些事情需要和你沟通!……”,被告回复:“我会配合熊工的!就算我在家里,我也会关心工地的工作的!……”。鉴于此,被告辩称其在被告处最后工作至2014年5月20日,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认为被告每月工资3,000元,然其在陈述2014年1月25日所支付的钱款组成时,又认为其中包括预支的2014年1月、2月的工资各5,000元,显然其陈述存在矛盾。另,2014年7月2日的通话录音中显示,被告问:“不是一月份工资没有发吗?”,原告负责人熊远明回答:“一月份工资都是新年发,每年的规矩都是这样,对不对,今年的年底也是明年发啊,建筑行业都是压一个月的,你不知道吗?……”。此外,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2014年1月25日支付给被告的钱款中包括借款和奖金,故被告辩称原告2014年1月25日支付的钱款仅为2013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差额,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进行核算,被告月平均工资为7,338.71元,故被告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应为23,067.72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核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352.88元,现被告仅要求原告按照仲裁裁决金额46,343.7元支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然,从被告与原告负责人熊远明的短信、通话内容来看,虽然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劳动报酬,但被告并非以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是以老家修建房屋为由提出回家,故被告并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汪礼义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067.72元;二、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汪礼义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343.7元;三、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不支付被告汪礼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