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指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査利伟申请执行付中华、张广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指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査利伟,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付中华,男,1977年4月6日生,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张广伦,女,1935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叶县。査利伟申请执行付中华、张广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现将该案指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査利伟申请执行付中华、张广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